第五十三条
未知(-1)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及时修订。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所在地民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