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四章 扶持发展第三十三条未知(-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人才引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机构用工,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