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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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机构人才引入、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机构用工,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者,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