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未知(-1)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确定养老机构配套建设标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