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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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辖区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机构,确定养老机构配套建设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