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经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形成验收文件。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归档文件收集应当与检测工作同步进行,不得事后补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