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每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