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