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的,其主体工程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易燃易爆附属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