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