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通过加强对石材废物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的指导、组织开展石材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评价等途径,促进石材废物的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