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石材生产加工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