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存在石材生产加工污染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