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用于收集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