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输石材废渣、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