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产生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石材生产加工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