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负有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