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