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明确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投放地点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
(三)未在责任范围内尽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职责,导致生活垃圾投放工作严重混乱的;
(四)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或者未及时清洗、消毒杀菌的;
(五)未将分类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与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