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受理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