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事项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提供统一的物业、餐饮、安保、绿化等服务,负责制定服务标准,确定服务项目范围,核定服务保障经费,组织购买社会服务,规范服务合同文本,监督评价服务效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