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事项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公物仓,对本级机关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和临时机构的资产等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修复性使用和调剂共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