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事项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后,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需要收回的,应当依法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