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投诉和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者协助用户维修;(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