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用户用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异常情况的,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进行检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修。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