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一)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二)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