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一)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二)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