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