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4日12时至次年的3月15日12时。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