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用户档案。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的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