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热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