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发挥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的协同效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