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发挥对优化营商环境监督的协同效应。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