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一条有效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制度,由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公开,并建立问题整改和反馈机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