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条有效本市建立民声倾听和回应机制,畅通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建议和投诉举报。对受理的诉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办理并予以答复。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报道。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