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和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决策时,其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