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要素。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资源整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市场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渠道;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