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

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