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权责清单(涉密权责事项除外),未纳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不得实施。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机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