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服务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开放型、服务型、效率型政务服务环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