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启动、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办理、破产企业重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接转等事项。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