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对自身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或者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