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