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城镇临街树木、花卉、草坪栽培或者修剪等施工作业,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