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