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中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规定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