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

交通站点、居民住宅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