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民住宅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