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