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

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