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顶部、露天平台、阳台外、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