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完好,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损、变色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