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镇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识、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