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