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水环境质量及改善情况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的,对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当采取提醒、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凡符合公开条件的,主动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